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瑞典王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Economic and Commercial Office of the Embass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Kingdom of Swed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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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企业所得税

  瑞典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实体,如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合伙企业)、经济协会(如合作社)、互助保险公司和股份公司。在这些实体中,各类合伙企业不作为单独实体课税,其成员单独缴纳国家税。瑞典公司(股份公司)应就其各种来源的所得缴纳国家所得税,外国公司也应就相关所得纳税。

  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净额征收。公司的全部所得都应作为营业所得,包括出售股票、不动产或其他资本性资产所获得的收益纳税。正常经营过程以外处理某些资本性资产(主要是证券)所发生的亏损只能以同类资本所获收益抵扣,当年抵扣不完的,可向后结转。正常经营过程内处理资产的亏损可全部冲抵其他所得。瑞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票收益,只有一半是应纳税的,其亏损也只有一半是可以扣除的。

  外国公司应就来源于瑞典的不动产所得、与在瑞典运营的工商企业实际有联系的各种来源的所得,以及正常经营渠道以外处理不动产或一家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所获得的收益纳税。原则上,分支机构与瑞典的有限责任公司一样征税。分支机构汇回总部的利润免除预提所得税。分支机构的账目必须独立于外国公司的账目。公司所得税率以统一的26.3%的比率征收;单位信托要承担30%的税率。对发生在瑞典境外的税收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瑞典法律的规定可以得到广泛的双重税收减免。